一、建筑類型為:學校、幼兒園、醫院、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場所,建議每5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工作。
二、一般居住型房屋,在使用年限滿30年時,建議進行首次房屋安全鑒定,并每10年進行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
三、當房屋達到設計的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建議每2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
四、建立在河渠、山坡、軟基、采空區等危險地段的房屋,建議每5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
五、當房屋的梁、板、柱等結構構件和陽臺、雨罩、空調外機支撐構件等外墻構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滿30年,建議進行首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并每10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
六、當房屋需要建立懸掛陽臺、玻璃幕墻、外墻貼面磚石或抹灰、屋檐等,建議每10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