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結構抗震鑒定
按照《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2009)的規定,該房屋屬于B類建筑,后續使用年限為40年。該房屋今后的主要用途為辦公,根據《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的規定,該房屋抗震設防類別為丙類;另根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2009)的規定,應按7度核查其抗震措施,按7度進行抗震驗算。
7.1 抗震設防基本要求
抗震設防類別:丙類;
抗震設防烈度:7度;
基本地震加速度:0.10g;
地震分組:第一組,反應譜特征周期取0.90s;
場地:Ⅳ類;
抗震鑒定分類:B類建筑,后續使用年限為40年。
7.2 地基和基礎
根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第4.2.2條第4款規定,7度時地基基礎現狀無嚴重靜載缺陷的乙類、丙類建筑可不進行地基基礎的抗震鑒定。測量結果表明,該房屋整體傾斜規律不明顯,最大傾斜率為5.49‰(含原始施工誤差),僅個別測點傾斜率超過《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規定4.0‰的限值。
房屋建造使用至今約10余年,目前未發現上部結構及周圈散水排水溝有因不均勻沉降而造成的裂縫和變形,該房屋的地基基礎可評為無嚴重靜載缺陷。因此,可不進行地基基礎的抗震鑒定。
7.3 上部結構的抗震鑒定
7.3.1 一般規定
根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第5.1節“一般規定”的相關條文,對該房屋進行外觀及內在質量的評定結果如表9-1所示。根據抗震措施鑒定的結果,該建筑抗震構造措施中部分縱橫墻交接處的構造柱設置、樓梯間設置及出屋面樓梯間墻體拉結筋設置等不能滿足抗震構造措施要求